《劳动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“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;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,集体合同即行生效。”《河南企业集体合同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集体合同审察建议书面送达企业集体合同双方;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,集体合同即行生效;提出书面异议的,合同双方应进行协商修订,重新报送。上一级地方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,应当准时公告双方首席代表,并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商,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审察建议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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